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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中國商人莊大川與前中國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總經理黃樂勤「合作」,以「委託購買國債」的方式,騙取遼寧省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和鐵嶺市城市信用社8億元資金,後轉出用於炒股、炒期貨等,造成4.5億元巨額損失。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中國商人莊大川與前中國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營業部總經理黃樂勤「合作」,以「委託購買國債」的方式,騙取遼寧省葫蘆島市商業銀行和鐵嶺市城市信用社8億元資金,後轉出用於炒股、炒期貨等,造成4.5億元巨額損失。新京報報導,這樁詐騙案在一審、二審以及再審一審和二審,歷時十年之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近日對此案做出再審終審裁定,維持再審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莊大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8億元;以詐騙罪判處黃樂勤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在此期間,黃樂勤已經服刑完畢。判決後,黃樂勤的律師表示,將對該案繼續提出申訴。報導指出,根據再審一審法院認定的結論,被告人莊大川在介紹葫蘆島商業銀行和鐵嶺信用社到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證券營業部購買國債的過程中,將上述二家金融機購的資金用於炒股、投資和還債,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另一被告人黃樂勤作為銀河證券廈門虎園路證券營業部的總經理,以營業部的名義給葫蘆島商業銀行出具保證購買國債資金安全的承諾書,後又違法使購買國債資金進入股市、畫轉資金、融資出具交割單、在詢證函上蓋章等一系列活動,幫助莊大川完成詐騙行為,其明知莊大川實施詐騙行為而提供幫助,亦以詐騙罪處罰。法院認定,兩人的詐騙行為使葫蘆島商業銀行損失超過人民幣2億元,鐵嶺市城市信用社損失人民幣1.6億元,共計損失人民幣4.5億元。2009年葫蘆島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中,黃樂勤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再審一審則減為7年6個月。由於案件審理跨度周期漫長,黃樂勤已經服刑期滿,此前被釋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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